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谯民一初字第01860号
原告:茹廷春,男,1956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
委托代理人:蒋秀芳,安徽智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茹廷宾,男,1946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茹廷春诉被告茹廷宾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茹廷春于2013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茹廷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元,减半收取65元,由原告茹廷春负担。
审 判 长 于文礼
人民陪审员 董全礼
人民陪审员 王天成
二〇一三年九月六日
书 记 员 杨守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