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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谯民一初字第01860号

茹廷春与茹廷宾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06
公开日期
2016-07-12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当事人
茹廷春,茹廷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谯民一初字第01860号

原告:茹廷春,男,1956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

委托代理人:蒋秀芳,安徽智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茹廷宾,男,1946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茹廷春诉被告茹廷宾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茹廷春于2013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茹廷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元,减半收取65元,由原告茹廷春负担。

审 判 长  于文礼

人民陪审员  董全礼

人民陪审员  王天成

二〇一三年九月六日

书 记 员  杨守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