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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宜法执字第192号

申请执行人何志军、蓝凤仙与被执行人覃善坚相邻通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06
公开日期
2014-11-12
所属地区
宜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宜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宜法执字第192号申请人何志军,男,1964年x月x日生,现住宜州市xx乡xx村xx屯x号蓝凤仙,女,1963年x月x日生,现住同上被执行人覃善坚,男,1972年x月x日生,现住宜州市xx乡xx村xx屯x号申请执行人何志军、蓝凤仙与被执行人覃善坚相邻通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宜民初字第81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何志军、蓝凤仙于2013年7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受理,立案号(2013)宜法执字第192号。调解书确定被执行人覃善坚应履行的义务为:

一、覃善坚于2013年6月6日前清除其堆放在路面上的多处水泥砖,木棒等障碍物,不得在该争议通行路上设置任何障碍物影响通行。

三、原、被告两家的房屋临路边的飞檐不得超过30公分。

四、双方清除障碍物所支出的费用由各方自行承担。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已于2013年9月3日主动清除争议路上的障碍物。至此本院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执行本院(2013)宜民初字第819号民事调解书。本裁定书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丘钰生

审 判 员  高 峰

代理

审判员  兰 坤

二〇一三年九月六日

书 记 员  覃 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