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徐商终字第035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徐州华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忠学,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孙飞虎,男,汉族,1980年1月生。委托代理人耿文峰,江苏浩然风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徐州华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负责人刘礼尚,经理。
上诉人徐州华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孙飞虎、原审被告徐州华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2013)贾塔商初字第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3年8月2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定于2013年9月4日上午9:30在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三十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上诉人徐州华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3年8月26日接收了本院以EMS国内特快专递邮件形式向其邮寄送达的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材料,但上诉人徐州华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徐州华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二审案件受理费2410元减半收取1205元,由上诉人徐州华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郭 宏助理
审判员 杜 林助理
审判员 李为帆
二〇一三年九月六日
书 记 员 李媛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