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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杭西民初字第1786号

何其芳与杭州也要买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06
公开日期
2014-06-27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当事人
何其芳,杭州也要买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杭西民初字第1786号

原告:何其芳。

委托代理人:焦开金。

被告:杭州也要买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朱丹。

原告何其芳诉被告杭州也要买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8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

代理

审判员李玉梅独任审理,于2013年9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何其芳的委托代理人焦开金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起诉称:原告于2012年4月进入被告公司从事开发工作,工作期间符合公司相关规定,认真合格完成工作任务。后因被告资金状况不佳,被告向原告出具工资欠条一份,确认尚欠原告工资6329.79元未付,注明最迟还款时间为2013年7月31日。现已逾期,故诉请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资6329.79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未作答辩。原告提供了劳动合同、被告出具的工资欠条及离职证明,证明被告拖欠原告工资的事实。被告未提交证据材料。被告未到庭,即视为放弃质证的权利。原告提交的证据系原件,本院审查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本院予以认定。根据上述证据及原告在庭审中的陈述,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告原在被告公司工作,于2013年1月4日离职。离职时,被告对原告工资进行结算,出具《欠条》一份,载明:“因目前公司资金紧张,暂欠员工何其芳工资6329.79元,本人对以上工资欠款确认无误,最迟还款时间为2013年7月31日。”

本院认为:被告拖欠原告工资的事实有被告向原告出具的工资欠条为证,本院对该事实予以认定。工资等劳动报酬理应及时支付。因被告未向原告支付拖欠工资,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工资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不影响本案的审理。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杭州也要买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夏燕飞工资6329.79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行为工商银行湖滨分理处,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2×××68)。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代理

审判员  李玉梅

二〇一三年九月六日

书 记 员  倪俊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