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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金牛刑初字第1062号

周燕、刘长根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06
公开日期
2014-11-13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金牛刑初字第1062号公诉机关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周燕。被告人刘长根。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检察院以成金检刑诉(2013)105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燕、刘长根犯盗窃罪,于2013年9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欣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燕、刘长根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5月7日12时许,被告人周燕、刘长根经共谋,在成都市金牛区二环路西三段6号附4、附5号的四川德仁堂药业连锁有限公司金牛区二环路西三段药店,由被告人周燕谎称买药引开营业员,被告人刘长根趁营业员不备盗取药店内的七盒氯雷他定片、十盒布洛芬缓释胶囊。之后,被告人周燕、刘长根先后采取同样的手段,在成都市金牛区银沙南街28号附6-7号的四川海王星辰健康药房有限公司金牛区银沙南街药店盗取一盒补肾益寿胶囊、三盒盐酸贝拉普利片、三盒硫酸氢氯吡格雷片、一盒盐酸曲美他嗪片、三盒苯磺酸左旋氨氯地平片、三盒非洛地平缓释片;在成都市金牛区沙湾路258号的四川德仁堂药业连锁有限公司金牛区沙湾路第二药店盗取十盒氯雷他定片、六盒盐酸曲美他嗪片、二盒拉米夫定片、三盒埃索美拉镁肠溶片、二瓶维D钙咀嚼片;在成都市金牛区一环路北一段436号云天商厦百佳超市内的四川仁博药房连锁有限公司金牛区百佳超市店盗取二盒厄贝沙坦氢氯噻嗪片、七盒瑞格列奈片、七盒缬沙坦胶囊。后二被告人被民警抓获。经鉴定,被盗药品共计价值人民币3412.5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周燕、刘长根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且系累犯,建议在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之间量刑。上述事实,被告人周燕、刘长根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认罪,并有被害单位出具的报案材料,证人雍某某、夏某某、汤某、程某某的证言,扣押及发还清单,物证照片,价格鉴定意见书,到案经过,(2011)武侯刑初字第370号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燕、刘长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

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本院决定予以支持。被告人周燕、刘长根在共同犯罪中作用相辅相成,不分主从犯。被告人周燕、刘长根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罪,是累犯,应当依法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周燕、刘长根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且赃物已追回,对此情节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并综合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周燕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

二0一三年五月八日起至

二0一三年十一月七日止。罚金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二、被告人刘长根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折抵一日)。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

二0一三年九月三日起至

二0一四年三月一日止。罚金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员 徐 敏

二〇一三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章友贵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