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民民初字第970号原告尹某甲。法定代理人尹国立,农民。委托代理人王志刚,河南宇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贺成生,杞县“148”法律服务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尹某乙。法定代理人尹文灿,男,1982年7月11日生,汉族,农民,住所地同上。委托代理人周正,民权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尹某甲与被告尹某乙健康权纠纷一案中,本院定于2013年9月5日下午14时在人和法庭开庭审理,原告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崔风庆
审 判 员 佟立新
人民陪审员 高青海
二〇一三年九月六日
书 记 员 庞全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