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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民民初字第970号

尹某甲与尹某乙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民权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06
公开日期
2016-06-29
所属地区
民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当事人
尹某甲,尹某乙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民民初字第970号原告尹某甲。法定代理人尹国立,农民。委托代理人王志刚,河南宇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贺成生,杞县“148”法律服务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尹某乙。法定代理人尹文灿,男,1982年7月11日生,汉族,农民,住所地同上。委托代理人周正,民权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尹某甲与被告尹某乙健康权纠纷一案中,本院定于2013年9月5日下午14时在人和法庭开庭审理,原告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崔风庆

审 判 员  佟立新

人民陪审员  高青海

二〇一三年九月六日

书 记 员  庞全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