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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蒙执字第194-1号

曾月华与孙红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蒙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06
公开日期
2015-03-26
所属地区
蒙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曾月华,孙红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蒙执字第194-1号申请执行人曾月华,女,1933年8月出生,汉族,住蒙城县。被执行人孙红伟,男,1979年7月出生,汉族,住蒙城县。本案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蒙民一初字第207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4月24日向被执行人孙红伟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孙红伟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孙红伟之妻王保云在中国农业银行蒙城县支行人民币227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徐绍祥

二〇一三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王沛生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向银行及其营业所、储蓄所、信用合作社以及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存款。外地法院可以直接到被执行人住所地、被执行财产所在地银行及其营业所、储蓄所、信用合作社以及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存款,无需由当地人民法院出具手续。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