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南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南执字第00280号申请执行人南郑县妇幼保健院。法定代表人明英娥,该院院长。被执行人彭海艳,女,生于1964年5月24日,汉族,农民。被执行人余学玲,女,生于1981年2月26日,汉族,居民。南郑县妇幼保健院申请执行彭海艳、余学玲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经本院(2013)南民初字第00207号、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汉中民终字第0048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由被执行人余学玲腾空并返还原彭海艳承租的申请执行人南郑县妇幼保健院门面房一间;
二、由被执行人余学玲赔偿申请执行人南郑县妇幼保健院房屋占用损失542元;彭海艳承担案件受理费100元、余学玲承担案件受理费50元。民事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腾空、返还等义务,申请执行人南郑县妇幼保健院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主动履行腾空返还义务,并给被执行人做工作,被执行人余学玲于2013年9月5日己依照判决将南郑县妇幼保健院门面房一间腾空,并将钥匙交来本院,南郑县妇幼保健院于2013年9月6日将腾空门面房一间钥匙领取,并现场收回门面房一间,对房屋占用损失542元和案件受理费150元表示放弃。本案已实际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笫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南民初字第00207号、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汉中民终字第0048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陈发瑞
审 判 员 王 勃
代理
审判员 王 瑛
二〇一三年九月六日
书 记 员 庞 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