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澄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澄执字第00143号申请执行人张某某,女。被执行人孙某某,男。本院在执行张某某与孙某某离婚纠纷的(2005)澄民初字第00489号民事判决一案中,被执行人孙某某已实际履行申请执行人张某某申请要去被申请人孙某某支付2011年7月至2013年7月孩子抚养费12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张某某申请执行孙某某离婚纠纷的(2005)澄民初字第00489号民事判决中的2011年7月至2013年7月孩子抚养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宏宪
审判员 王海杰
审判员 王志升
二〇一三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王成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