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潼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潼刑初字第00037号公诉机关潼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某,男,1994年1月21日出生于陕西省镇巴县,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2013年5月31日被陕西省西安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巡警大队抓获,后羁押于西安市看守所。同年6月4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潼关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潼关县看守所。潼关县人民检察院以潼检公诉字(2013)第3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非法拘禁罪,于2013年8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3年9月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潼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马定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潼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7月25日下午17时许,犯罪嫌疑人曹某某(在逃)等人手拿洋镐把将被害人谢某某从潼关县城一麻将馆内强行带至河南省灵宝市豫灵镇,后又带到西安市雁塔区康乐宾馆、爱心宾馆等宾馆房内,曹某某安排被告人张某某及雷某某、王某某(二人已判刑)、张某乙(在逃)等人轮流看守谢某某。在看守期间,曹某某、冯某某等人对谢某某进行了欧打,并威逼谢某某写下36050元的欠条一张,8月1日中午谢某某被公安机关解救。上述事实有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等证据在案证明。据此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之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的非法拘禁罪,提请本院依法惩处。庭审时,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事实不持异议,未予辩解。
经审理查明:2012年7月25日下午17时许,犯罪嫌疑人曹某某(在逃)等人手持洋镐把,将被害人谢某某从潼关县县城一个麻将馆强行带到河南省灵宝市豫灵镇一宾馆,并威逼谢某某写下一张36050元的欠条后又带到西安市雁塔区南山门村康乐宾馆、爱心宾馆等宾馆内,曹某某安排被告人张某某及雷某某、王某某(二人已判刑)、张某乙(在逃)等人轮流看守谢某某。在看守期间,曹某某、冯某某等人对谢某某进行了殴打。8月1日中午,公安人员将被害人谢某某解救,并将看守的雷某某、冯某某、王某某抓获。上述事实经当庭举证、质证,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1、被害人谢某某陈述:7月25日下午4点多,我在潼关县城金三角市场附近一个麻将馆里被曹某某等7人强行带到河南省灵宝市豫灵镇一个宾馆内,威逼写下一张36050元的欠条,后又被带到西安城中村的宾馆,曹某某说我公司(陕西恒丰劳务公司,在潼关县电力公司工地干活)欠他的钱,让我给老板打电话要钱,曹某某和一个姓刘的打我,曹某某每天安排多名男子在宾馆房间内看管我,限制与外界的联系。2、证人多人均可证实:7月25日下午17时许,有六、七个人将谢某某从麻将馆里强行拉到一个面包车上。张某卫、郑某某证实其中一个人用木棒还打了谢某某几下,车就开走了。3、证人雷某某证实:谢某某被人绑走后,曾给自己打过几个电话,说让给银行卡打钱,要不然有人要打断他的腿,自己一直没有给钱。4、证人马某某证实:曹某某于2012年初来到电力工地干活,后来谢某某不让曹某某干了,曹某某走后让自己向谢某某、赵某某要工钱,但谢和赵说让曹某某自己来要。谢某某的老板雷某某欠曹某某的钱,谢某某不欠曹的钱。5、证人系西安市康乐宾馆、爱心宾馆的业主,分别证实曹某某和张某某在自家的宾馆登记过房间。6、罪犯雷某某、王某某均对其帮曹某某看守谢某某之犯罪事实供认不讳。王某某供述张某某也参与了看守谢某某。7、罪犯冯某某供述其二次在康乐宾馆和爱心宾馆殴打、恐吓“老谢”让“老谢”赶紧还钱。其在宾馆房内见到数名男子与“老谢”在一起。8、抓获及羁押证明证实:被告人张某某于2013年5月31日在西安市被抓获,并于6月1日至6月4日羁押于西安市看守所。9、公安机关证明证实:王某某供述中的“张大群”系口误,实为“张某某”。10、谢某某所写36050元的欠条,被告人张某某无异议。11、公安机关情况说明,证实本案证据材料来源于雷某某、王某某、冯某某非法拘禁案卷。12、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张某某身份概况,其已达法定刑事责任年龄。13、在逃人员登记信息表载明张某乙、曹某某现在逃。14、本院(2012)潼刑初字第00052号刑事判决书载明:雷某某、冯某某、王某某均已因本案被判刑。15、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事实供认不讳,其供述可与上述证据相互印证。以上证据相互关联,相互印证,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受他人指使看守被非法拘禁的公民,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张某某庭审时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从轻处罚。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某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5月31日起至2013年10月30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须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 魏雅萍
二〇一三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姚君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