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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清执字第159号

谭福合与尚福忠执行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清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06
公开日期
2014-12-22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谭福合,尚福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清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清执字第159号申请执行人谭福合。被执行人尚福忠(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清民初字第85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6月23日向被执行人尚福忠(中)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尚福忠(中)的银行存款15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刘永振

二〇一三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刘笑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