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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湖德新商初字第137号

丁慧娟与陈建芳、陈申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06
公开日期
2014-07-21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丁慧娟,陈建芳,陈申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湖德新商初字第137号原告丁慧娟。被告陈建芳。被告陈申鹏。委托代理人王文炳。本院在审理原告丁慧娟与被告陈建芳、陈申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丁慧娟于2013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慧娟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缴纳1025元,由原告丁慧娟负担。

审 判 员 何建海

二〇一三年九月六日代

书记员 范 晔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