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湖德新商初字第137号原告丁慧娟。被告陈建芳。被告陈申鹏。委托代理人王文炳。本院在审理原告丁慧娟与被告陈建芳、陈申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丁慧娟于2013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慧娟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缴纳1025元,由原告丁慧娟负担。
审 判 员 何建海
二〇一三年九月六日代
书记员 范 晔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