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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浙绍知终字第74号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陈玲娣、胡伟尧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8)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06
公开日期
2014-06-03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
当事人
陈玲娣,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胡伟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绍知终字第7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陈玲娣。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周斌照、何俊。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

法定代表人:王化鹏。

原审

被告:胡伟尧。

上诉人陈玲娣为与被上诉人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原审被告胡伟尧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2013)绍知初字第72号民事判决,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

经审理查明,上诉人陈玲娣收到预交上诉费通知书后,未在法定期限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李 志

代理

审判员 杨 华

代理

审判员 鲁琴芳

二〇一三年九月六日代理

书记员 李婷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