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绍知终字第7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陈玲娣。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周斌照、何俊。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
法定代表人:王化鹏。
原审
被告:胡伟尧。
上诉人陈玲娣为与被上诉人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原审被告胡伟尧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2013)绍知初字第72号民事判决,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
经审理查明,上诉人陈玲娣收到预交上诉费通知书后,未在法定期限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李 志
代理
审判员 杨 华
代理
审判员 鲁琴芳
二〇一三年九月六日代理
书记员 李婷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