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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仙民初字第5454号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仙游支行与李春雷、周建华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06
公开日期
2016-10-29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仙游支行,李春雷,周建华,史智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仙民初字第5454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仙游支行,住所地仙游县鲤城街道公园街2号。负责人XX凤,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林益琰、林玉仁,该行职员。特别代理。被告李春雷,女,1983年3月6日出生,汉族,服务员,住仙游县。被告周建华,男,1978年8月12日出生,汉族,经商,住址同上。被告史智晗,男,1983年4月24日出生,汉族,公务员,住仙游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仙游支行与被告李春雷、周建华、史智晗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仙游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二十五元,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仙游支行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颜 洁

二〇一三年九月六日

书 记 员 林宇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