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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泉民一初字第01213号

徐某与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06
公开日期
2015-12-28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徐某,程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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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泉民一初字第01213号

原告:徐某,男。

被告:程某某,女。

委托代理人:汪保才,阜阳市颍泉区闻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诉被告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徐某经本院合法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福俊二0一三九月六日

书记员  任 坤附:本案所引用的���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