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泉民一初字第01213号
原告:徐某,男。
被告:程某某,女。
委托代理人:汪保才,阜阳市颍泉区闻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诉被告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徐某经本院合法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福俊二0一三九月六日
书记员 任 坤附:本案所引用的���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