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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双执字第285号

滕志刚诉白云飞抚育费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双辽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06
公开日期
2016-01-31
所属地区
双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滕志刚,白云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双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双执字第285号申请执行人滕志刚,现住双辽市。被执行人白云飞,住双辽市。滕志刚诉白云飞抚育费纠纷案,双辽市人民法院于

二0一三年一月三十日作出了(2013)双民一初字第44号民事调解书,由被执行人从2013年2月20日起每月给付申请执行人抚育费400.00元。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履行给付义务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双执字第28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董璇

二〇一三年九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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