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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长民初字第04697号

张某某与何某某排除妨碍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06
公开日期
2014-11-12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当事人
张某某,何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长民初字第04697号原告张某某委托代理人张某某被告何某某委托代理人张某某原告张某某与被告何某某排除妨碍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9年11月份,被告因建房将砖暂时堆放在原告出路上,占用原告出路部分,现原告想将出路水泥硬化,被告堆砖造成妨碍。据此要求判令被告挪走堆放砖,保证原告对出路水泥硬化不受妨碍。

本院认为,原被告均系老庄基,规划混乱。被告堆砖地方是集体空地,过去用于原被告通行,现被告堆砖在不足以影响原告相邻通行的情况下,不构成相邻之间侵犯通行权纠纷。原告在没有任何土地权证情况下,要求被告排除妨碍,与本案没有法律上的直接利害关系,起诉不符合法定的起诉条件,应予驳回。至于原告出路多宽、能否水泥硬化,属村镇规划问题,应向行政机关申请处理,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四)项和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三)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起诉。诉讼费100元,原告已预交,应予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之次日起10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为华

二〇一三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杨 青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