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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运盐执字第622号

赵腊梅申请执行山西省运城市同至人购物中心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05
公开日期
2017-06-07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赵腊梅,山西省运城市同至人购物中心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运盐执字第622号申请执行人赵腊梅,女。被执行人山西省运城市同至人购物中心有限公司。关于赵腊梅申请执行山西省运城市同至人购物中心有限公司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运中民终字第758号民事判决书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山西省运城市同至人购物中心有限公司拒不履行已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山西省运城市同至人购物中心有限公司账户款2×0.225元或扣留、提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黄志勤执行员  杨文保执行员  闫永平

二〇一三年九月五日

书记员  周联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