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甬北执民字第667号
申请执行人:兰丽霞。
被执行人:汤传学。本院根据已经发生法��效力的(2013)甬北民初字第47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8月27日向被执行人汤传学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收到该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查封被执行人汤传学名下的浙BS33**小型汽车一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方晓亭
二〇一三年九月五日代
书记员 王 翔
兰丽霞执行案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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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甬北执民字第667号
申请执行人:兰丽霞。
被执行人:汤传学。本院根据已经发生法��效力的(2013)甬北民初字第47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8月27日向被执行人汤传学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收到该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查封被执行人汤传学名下的浙BS33**小型汽车一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方晓亭
二〇一三年九月五日代
书记员 王 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