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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广民初字第1737号

赵金强与李喃、中国人民财��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廊坊市安次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05
公开日期
2016-02-29
所属地区
廊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赵金强,李喃,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廊坊市安次支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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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3)广民初字第1737号原告赵金强。委托代理人王广有、谢海燕,河北王广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廊坊市安次支公司。地址:廊坊市广阳区和平路**号。负责人解延江,经理。委托代理人何宁,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廊坊市分公司员工。本院立案受理了原告赵金强诉被告李喃、中国人民财产保险���份有限公司廊坊市安次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一案。依法由代

审判员XX军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原告诉称,2011年3月13日3时40分许,被告驾驶京N×××××号小客车自东向西行驶至建设路与建国道交口处时,与原告由北向南行驶的冀R×××××号小客车相撞,导致双方车辆不同程度受损。经廊坊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一大队作出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李喃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原告应负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双方就赔偿问题多次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为此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按比例给付鉴证费1822元,车辆损失费25185元,拆解费1500元,交通费500元。

被告李喃辩称,愿依法赔偿。我车的损失要一起赔。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廊坊市安次支公司辩称,依法赔偿。

经审理查明,2011年3月13日3时40分��,被告李喃驾驶京N×××××号小客车自东向西行驶至建设路与建国道交口处时,与原告赵金强由北向南行驶的冀R×××××号小客车相撞,导致双方车辆不同程度受损。经廊坊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一大队作出的第1310017201100489号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李喃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原告赵金强负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京N×××××号小客车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廊坊市安次支公司投保了商业险,事发在保险期内。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廊坊市安次支公司赔付原告赵金强车辆损失14210元。

二、被告李喃赔付原告赵金强损失费4300元。

三、原告赵金强赔付被告李喃损失费4000元。以上款项于签字后十日内给付。案���受理费300元,由被告李喃承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代

审判员  XX军

二〇一三年九月五日

书 记 员  刘 颖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