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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甬象石民初字第338号

江金岳与象山水产城物流有限公司、郑立新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05
公开日期
2016-04-26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当事人
江金岳,象山水产城物流有限公司,郑立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象石民初字第338号

原告:江金岳,农民。

委托代理人:张文奎,宁波市新马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象山水产城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象山县石浦镇兴港西路567号。

法定代表人:赖海峰,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郑立新。本院在审理原告江金岳与被告象山水产城物流有限公司、郑立新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9月5日向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审理期间,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江金岳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741元,减半收取1370.5元,由原告江金岳承担。

审 判 员 戴金元

二〇一三年九月五日代

书记员 史夏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