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象石民初字第338号
原告:江金岳,农民。
委托代理人:张文奎,宁波市新马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象山水产城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象山县石浦镇兴港西路567号。
法定代表人:赖海峰,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郑立新。本院在审理原告江金岳与被告象山水产城物流有限公司、郑立新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9月5日向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审理期间,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江金岳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741元,减半收取1370.5元,由原告江金岳承担。
审 判 员 戴金元
二〇一三年九月五日代
书记员 史夏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