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高民初字第3145-2号原告王心梅。被告山东冠宇新能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增明。被告潍坊市宏浩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兰宗山。被告高密市金泽精轧带钢厂。法定代表人杨志。被告杨志。被告兰宗山。本院受理的原告王心梅与被告山东冠宇新能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潍坊市宏浩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高密市金泽精轧带钢厂、杨志、兰宗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9月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山东冠宇新能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潍坊市宏浩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高密市金泽精轧带钢厂、杨志、兰宗山的银行存款180万元整。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单既莉
二〇一三年九月五日
书记员 张 晴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