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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高民初字第3145-2号

王心梅与山东冠宇新能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潍坊市宏浩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05
公开日期
2015-12-10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王心梅,山东冠宇新能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潍坊市宏浩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高密市金泽精轧带钢厂,杨志,兰宗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高民初字第3145-2号原告王心梅。被告山东冠宇新能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增明。被告潍坊市宏浩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兰宗山。被告高密市金泽精轧带钢厂。法定代表人杨志。被告杨志。被告兰宗山。本院受理的原告王心梅与被告山东冠宇新能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潍坊市宏浩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高密市金泽精轧带钢厂、杨志、兰宗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9月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山东冠宇新能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潍坊市宏浩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高密市金泽精轧带钢厂、杨志、兰宗山的银行存款180万元整。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单既莉

二〇一三年九月五日

书记员  张 晴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