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庆西民初字第1459号原告徐某某。被告杨某某。
原告徐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何军红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某某、被告杨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徐某某诉称:我与被告杨某某原系初中同学,2008年3月份建立恋爱关系,同年9月份举行婚礼,2010年11月15日补办结婚登记手续。结婚以后,各种矛盾逐渐暴露出来,双方的性格差异大,对事情的认识不一致,思想上很难沟通。被告动不动就当着别人的面说她看不起我,我没本事。我们婚后一致未生育,两人为生育孩子之事发生争吵。2012年8月中旬,被告以我有外遇为由,让我给她10万元保证金,严重伤害了原告的感情。同年9月份,我们的矛盾越闹越深,我提出与其协议离婚,她动手扇了我一耳光,又准备拿起菜刀自残,为防止意外,我母亲让被告母亲带回娘家住几天,被告回娘家居住后再未回家。2013年6月17日,被告到我单位,说让我给她付一套房子的首付款,她就和我离婚,我们又发生争吵,后被朋友劝解她才回了娘家。综上所述,我们草率结婚,由于性格差异较大,经常吵架,虽说结婚多年,但一直未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近几年矛盾越来越深,现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特提起诉讼,请依法判决与被告离婚。
被告杨某某辩称:我与原告系自由恋爱,2008年举行婚礼,2010年补办手续,双方感情基础牢固。在共同的生活中,一直和睦相处,相亲相爱,婚后双方急切想要个孩子,但一直没有动静,彼此心理焦虑,为此发生争吵多次,并非感情出现问题。2012年7月因他与异性交往一事发生争吵,我随口说要他出10万元保证金,以保证他不出轨,不是我内心的真实想法,我深爱着对方,不想失去他才这样说的。婚后我对原告及其家人,都尽到了一个妻子和儿媳的义务,并得到家中老人的认可。综上所述,只要原告能够端正生活态度,珍惜昔日的夫妻感情,增进夫妻间的交流和沟通,夫妻感情是能恢复的,我对我们的婚姻有信心。所以,我坚决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原系初中同学,建立恋爱关系后,于2008年后季举行婚礼,2010年11月15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结婚以后,两人一直未生育,双方为生育孩子之事多次发生矛盾。2012年7月份,被告因原告与异性交往一事与其发生争吵,便随口说要原告出10万元保证金,以保证他不出轨。同年9月份,原、被告双方为协商离婚一事发生矛盾,被告回娘家居住。2013年6月17日,双方又在原告单位发生争吵。7月5日,原告徐某某遂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提起离婚诉讼。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结婚证复印件等相关证据在卷,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原、被告原系初中同学,相互比较了解,婚姻基础较好。现虽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使夫妻关系受到一定影响,但夫妻感情并未彻底破裂,故对原告提出的离婚请求,不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不准原告徐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徐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何军红
二〇一三年九月五日
书记员 张馨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