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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皋开民初字第1241号

胡某与郁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05
公开日期
2014-12-12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胡某,郁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皋开民初字第1241号原告胡某。被告郁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与被告郁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某于2013年9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胡某的撤诉申请不规避法律,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20元,由原告胡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章杰

二〇一三年九月五日

书 记 员  陈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