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皋开民初字第1241号原告胡某。被告郁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与被告郁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某于2013年9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胡某的撤诉申请不规避法律,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20元,由原告胡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章杰
二〇一三年九月五日
书 记 员 陈瑶 搜索“”
胡某与郁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皋开民初字第1241号原告胡某。被告郁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与被告郁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某于2013年9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胡某的撤诉申请不规避法律,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20元,由原告胡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章杰
二〇一三年九月五日
书 记 员 陈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