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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濮民初保字第102号

耿建广与宋素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05
公开日期
2016-01-20
所属地区
濮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耿建广,宋素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濮民初保字第102号申请人耿建广,男,1987年3月生,汉族。被申请人宋素民,女,1972年12月生,汉族。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3年9月5日向本院提出了诉前保全申请,要求将被申请人驾驶的无号牌奇瑞轿车予以查封,并提供了财产担保。经审查,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将被申请人驾驶的无号牌奇瑞轿车(车架号为LVVDB12A6DD189359)查封至濮阳县南关停车场,由该停车场负责看管。查封期间,未经本院允许任何人或单位不得转移、使用或买卖,否则负法律责任。申请人在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赵宏增

二〇一三年九月五日

书记员  马 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