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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新密执字483号

牛丙辛诉裴永治、裴永昌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密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05
公开日期
2015-12-23
所属地区
新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牛丙辛,裴永治,裴永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新密执字483号申请执行人牛丙辛,又名牛丙新,男,汉族。被执行人裴永治,男,汉族。被执行人裴永昌,男,汉族。牛丙辛诉裴永治、裴永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新密民一初字第3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5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裴永治、裴永昌银行存款47700元或查封、扣押、扣留、提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或收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建军

审判员  胡新朝

审判员  秦晓东

二〇一三年九月五日

书记员  李圣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