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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亳民二初字第00037-3号

泉州市丰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厦门实权能源管理有限公司、安徽实权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05
公开日期
2016-09-28
所属地区
安徽省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泉州市丰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厦门实权能源管理有限公司,安徽实权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亳民二初字第00037-3号

原告:泉州市丰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后坂西区17栋201室。

法定代表人:张百龙,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谢少波,广东东方大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厦门实权能源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湖滨北路29、31号第五层09单元A。

法定代表人:袁万忠,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海峰,安徽公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实权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南部新区槐花路北侧、张良路东侧该公司工业园内。

法定代表人:袁万忠,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海峰,安徽公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泉州市丰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厦门实权能源管理有限公司、安徽实权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于2013年6月28日在本院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泉州市丰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3年9月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称因与厦门实权能源管理有限公司、安徽实权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庭外协商已经达成和解,双方的争议已经解决,故要求撤回起诉,并依法解除对厦门实权能源管理有限公司、安徽实权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经审查,泉州市丰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要求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其要求解除保全财产的申请另行制作裁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泉州市丰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9800元,减半收取49900元,由原告泉州市丰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马 燕

审 判 员  佘朝霞

代理

审判员  刘 强

二〇一三年九月五日

书 记 员  梁建红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