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杭西刑初字第728号公诉机关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凌××。因本案于2013年5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9日被逮捕。现押于杭州市西湖区看守所。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以杭西检刑诉(2013)68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凌××犯伪造事业单位印某罪,于2013年8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裘某某、被告人凌××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5月6日晚21时许,被告人凌××在本市西湖区文二西路古墩路路口,以人民币500元的价格将伪造的浙江广播电视大学毕业某某(编号为104851200906100809,上盖有浙江广播电视大学印某)贩卖给葛某某,后被民警当场抓获。经鉴定,被扣押的毕业某某上的浙江广播电视大学印某系伪造。上述事实,被告人凌××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葛某的证言,浙江广播电视大学毕业证,电话查询记录、手机通话记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照片、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浙江广播电视大学文件及样章、组织机构代码证、毕业某某复印件、前科劣迹查询记录、抓获经过及发立破案经过、户籍证明以及印文鉴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凌××明知是伪造高等院校印某制作的学历证明而贩卖,其行为已构成伪造事业单位印某罪。
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凌××自愿认罪,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凌××犯伪造事业单位印某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5月7日起至2014年1月6日止);
二、扣押于杭州市公安局西湖区分局的违法所得人民币四百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未追回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一百元,继续予以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 吕后旺
二〇一三年九月五日
书记员 陈 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