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凌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凌海大民初字第01550号原告田某某,男,1980年7月2日生,汉族,无业,住凌海市。被告韩某,女,1984年10月5日生,汉族,无业,住凌海市。
原告田某某诉被告韩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田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田某某承担。
审判员 胡东博
二〇一三年九月五日
书记员 蔡丽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