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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临执字第1579号

朱某与郝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05
公开日期
2016-03-23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朱某,郝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9)临执字第1579号申请执行人朱某。被执行人郝某。申请执行人朱某与被执行人郝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09)临民初字第93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郝某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朱某于2009年9月2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该案申请执行标的为1004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多次传唤被执行人郝某,促其自觉履行。执行款项申请执行人已全部收到,执行费1607元由被执行人缴纳,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若干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09)临民初字第93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爱民

审 判 员  王惠玲

审 判 员  边洪镇

二〇一三年九月五日代理

书记员  于雪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