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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庆中民终字第336号

上诉人田义飞、田庆丽、田庆红与被上诉人蒋庆宁及原审被告辛彩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05
公开日期
2016-01-04
所属地区
甘肃省庆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田义飞,田庆丽,田庆红,辛彩蔷,蒋庆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庆中民终字第33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田义飞。上诉人(原审原告)田庆丽。上诉人(原审原告)田庆红。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蒋庆宁。原审原告辛彩蔷。

上诉人田义飞、田庆丽、田庆红因与被上诉人蒋庆宁、原审原告辛彩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合水县人民法院(2013)合民初字第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田义飞、田庆丽、田庆红于2013年9月5日提出书面申请,请求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田义飞、田庆丽、田庆红申请撤回上诉的请求系其自愿,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田义飞、田庆丽、田庆红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上诉人田义飞、田庆丽、田庆红负担,下剩100元退还田义飞、田庆丽、田庆红。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于恒学

审 判 员  慕志锋

代理

审判员  郭立品

二〇一三年九月五日

书 记 员  杨 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