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庆中民终字第33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田义飞。上诉人(原审原告)田庆丽。上诉人(原审原告)田庆红。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蒋庆宁。原审原告辛彩蔷。
上诉人田义飞、田庆丽、田庆红因与被上诉人蒋庆宁、原审原告辛彩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合水县人民法院(2013)合民初字第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田义飞、田庆丽、田庆红于2013年9月5日提出书面申请,请求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田义飞、田庆丽、田庆红申请撤回上诉的请求系其自愿,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田义飞、田庆丽、田庆红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上诉人田义飞、田庆丽、田庆红负担,下剩100元退还田义飞、田庆丽、田庆红。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于恒学
审 判 员 慕志锋
代理
审判员 郭立品
二〇一三年九月五日
书 记 员 杨 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