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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滁民一终字第00774号

明光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宋锦宝房地产价格评估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05
公开日期
2018-01-04
所属地区
安徽省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房地产价格评估合同纠纷
当事人
明光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宋锦宝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滁民一终字第0077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明光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住所地安徽省明光市龙山路66号。

法定代表人:曹阳,系该局局长。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宋锦宝,男,1959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法律工作者,安徽省明光市人,住安徽省明光市,

委托代理人:周宝华,男,1955年3月28日出生,汉族,教师,安徽明光市人,住安徽省明光市,上诉人明光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因房地产价格评估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4月11日作出的(2013)明民一初字第00101号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明光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双方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上诉人明光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谭庆龙

审判员  张立涛

审判员  夏 根

二〇一三年九月五日

书记员  余 梦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除依照本章规定外,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