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1)潍城恢执字第433-1-2号
申请执行人:潍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潍坊市潍城区西郊农村信用合作社)。
被执行人:潍坊市奎文区酿酒厂。
被执行人:潍坊市奎文区城南建筑公司。
被执行人:潍坊市奎文区南苑街道办事处孙吕家涧头院村村民委员会。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0)潍城经初字第659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偿还申请执行人欠款,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潍坊市奎文区南苑街道办事处孙吕家涧头院村村民委员会在潍坊市奎文区二十里堡街道经管站代管款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扣留(或提取)被执行人潍坊市奎文区南苑街道办事处孙吕家涧头院村村民委员会在潍坊市奎文区二十里堡街道经管站60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谭俊光
二〇一三年九月五日
书记员 王志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