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定民初字第1807号原告贾某,住定州市。被告丁某,住定州市。委托代理人党春虎,定州市砖路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于2013年7月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贾某诉被告丁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
审判员任建民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贾某、被告丁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党春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我和被告脾气性格不投,经常吵打,自2007年分居至今。坚决要求与被告离婚,孩子我抚养。
被告辩称,他说的不是事实,我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于1999年同居生活,××××年××月××日补办结婚登记手续。2000年生一男孩,取名贾某甲。原告述说双方经常吵打,分居已五年。被告否认,原告未提供证据。
本院认为,原告起诉与被告离婚,应提供证据证实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彻底破裂。本案中,原告未提供证据证实。故对原告的离婚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不准原告贾某与被告丁某离婚。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上诉,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任建民
二〇一三年九月五日
书记员 孙占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