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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茂信法民一初字第221号

罗业伟与梁步英,罗建荣,罗建元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信宜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05
公开日期
2016-05-13
所属地区
信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当事人
罗业伟,梁步英,罗建荣,罗建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信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茂信法民一初字第221号原告罗业伟,男,汉,住信宜。委托代理人罗东盛,男,汉族,住信宜市。委托代理人李创彬,广东泰的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梁步英,女,汉族,约70岁,住信宜市。被告罗建荣,男,汉族,约45岁,住信宜市。被告罗建元,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罗业伟诉被告梁步英、罗建荣、罗建元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9月5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且没有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业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5元、邮寄费150元,由原告罗业伟负担。

审判员  吴明

二〇一三年九月五日

书记员  刘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