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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涡民一初字第00637号

高秀英诉孙磊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05
公开日期
2016-03-30
所属地区
涡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同居关系析产纠纷
当事人
高秀英,孙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涡民一初字第00637号

原告:高秀英,女,22岁,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安徽省涡阳县。

被告:孙磊,男,23岁,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址同上。本院于2013年3月2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高秀英诉被告孙磊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案,原告高秀英于2013年9月4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是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并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高秀英撤回(2013)涡民一初字第00637号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案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高秀英承担。

审 判 长  王跃华

审 判 员  赵 磊

人民陪审员  XXX

二〇一三年九月五日

书 记 员  赵西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