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涡民一初字第00637号
原告:高秀英,女,22岁,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安徽省涡阳县。
被告:孙磊,男,23岁,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址同上。本院于2013年3月2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高秀英诉被告孙磊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案,原告高秀英于2013年9月4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是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并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高秀英撤回(2013)涡民一初字第00637号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案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高秀英承担。
审 判 长 王跃华
审 判 员 赵 磊
人民陪审员 XXX
二〇一三年九月五日
书 记 员 赵西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