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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惠博法执字第464号之三

博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叶美丽、王文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博罗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05
公开日期
2016-11-17
所属地区
博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博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叶美丽,王文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文件稿纸签发人发黄伟强2013年9月29日核稿人稿件正确,请院长审批胡海林2013年9月6日拟稿人拟稿单位许玉新2013年9月5日机密等级内部附件印发份数发行范围及范围:份数:5份文件编名(2013)惠博法执字第464号发出日期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惠博法执字第464号之三申请执行人博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地址:博罗县罗阳镇商业东街信合大楼。法定代表人朱石麒,该联社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毛志军,系博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员工。被执行人叶美丽,女,1982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博罗县。被执行人王文勇,男,汉族,1979年2月2日出生,住博罗县。申请执行人博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叶美丽、王文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惠博法民二初字第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书,被执行人叶美丽应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申请执行人博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190000元及利息,并负担诉讼费4402元;被执行人王文勇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被执行人叶美丽、王文勇逾期未履行义务。根据申请人的请求,本院于2013年3月21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调查被申请执行人叶美丽、王文勇在房管、国土、车管、金融等部门的财产状况,暂未发现被申请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3)惠博法执字第464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申请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的,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胡海林

审 判 员  刘 勇

人民陪审员  叶秀婷

二〇一三年九月五日

书 记 员  林宁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