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万刑初字第542号公诉机关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琳琳,男,汉族。2013年6月10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3日被取保候审。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检察院以并万检公刑诉(2013)43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琳琳犯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8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清富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琳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2013年6月10日13时45分许,被告人刘琳琳醉酒后驾驶黑色卡宴牌小型越野车,在本市万柏林区长风西街由西向东行驶至南屯口时,被执勤民警查获。当场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测试值为120.00mg/100ml;随后对其进行抽血采样取证,经对被告人刘琳琳的血液样本进行酒精浓度含量检测,检测结果为138.77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检察院向本院提交了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驾驶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查获经过,视听资料,被告人供述等证据材料,指控被告人刘琳琳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请求依法判处。
被告人刘琳琳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无辩解。
经审理查明,2013年6月10日13时45分许,被告人刘琳琳酒后驾驶黑色卡宴牌小型越野车,在本市万柏林区长风西街由西向东行驶至南屯口时,被执勤民警查获。当场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测试值为120.00mg/100ml;随后对其进行抽血采样取证,经对被告人刘琳琳的血液样本进行酒精浓度含量检测,检测结果为138.77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又查明,被告人刘琳琳准驾车型为A1,2009年10月之后因未审验驾驶证被注销。案发后,被告人刘琳琳因无证驾驶机动车被交警部门行政处罚,罚款2000元。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公安交警支队万柏林一大队查获经过;2.强制措施凭证及行政处罚决定书;3.车辆信息登记;4.被告人刘琳琳驾驶证信息,证实被告人刘琳琳准驾车型为A1,2009年10月之后因未审验驾驶证被注销;5.司法鉴定机构及鉴定人员资格证明;6.太原市道路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及鉴定结论通知书,证实被告人刘琳琳2013年6月10日13时45分血液中检出酒精含量为138.77mg/100ml;7.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证实被告人2013年6月10日13时45分酒精测试结果为120mg/100ml;8.被告人刘琳琳的身份证明;9.被告人刘琳琳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琳琳无证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
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刘琳琳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主动接受财产刑处罚,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刘琳琳系初犯,本次犯罪未造成后果,且能够具结悔过;依据社区调查报告,对被告人适用缓刑不至于再危害社会,故可对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刘琳琳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胡利平
人民陪审员 多铁柱
人民陪审员 尹利平
二〇一三年九月五日
书 记 员 王 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