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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沪海执字第287号

上海金鹏国际货运有限公司与上海保华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海上货运代理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海事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05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上海金鹏国际货运有限公司,上海保华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上海海事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沪海执字第287号申请执行人上海金鹏国际货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法定代表人经琪。委托代理人韩发娣,女,1958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闸北区。委托代理人葛莉,女,1977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被执行人上海保华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上海金鹏国际货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上海保华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海上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上海海事法院(2012)沪海法商初字第129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

审判员  张彦

二〇一三年九月五日

书 记 员  王斐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