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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金牛民初字第7109号

苏燕与成都良丰投资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05
公开日期
2016-01-04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苏燕,成都良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金牛民初字第7109号原告苏燕。被告成都良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良丰本院收到原告苏燕与被告成都良丰投资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立案调解过程之中,原告苏燕于2013年9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苏燕撤回起诉。

审判员 林 力

二〇一三年九月五日

书记员 吴玲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