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青法执字第146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州支行,住所地山东省青州市海岱中路2888号,组织机构代码86935131-7。法定代表人庄宏伟,行长。被执行人青州郅达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州青都国际大酒店G层1号房。法定代表人许建昌,董事长。被执行人厦门丰亿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湖滨北路72号中闵大厦29层。法定代表人许建平,董事长。被执行人厦门翰达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湖滨北路72号中闵大厦29层B座。法定代表人许建平,董事长。被执行人青州青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州市前营子大街。法定代表人许建平,董事长。被执行人青州青都国际大饭店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州市驼山中路3888号。法定代表人许建昌,董事长。被执行人山东省青州宾馆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州市范公亭西路1915号。法定代表人赵国琴,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州支行与青州郅达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厦门丰亿集团有限公司、厦门翰达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青州青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青州青都国际大饭店有限公司、山东省青州宾馆有限公司信用证融资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青州郅达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厦门丰亿集团有限公司、厦门翰达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青州青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青州青都国际大饭店有限公司、山东省青州宾馆有限公司虽有财产,但被多家法院查封、轮候查封在前,无法启动评估、拍卖程序,难以执行。除此之外,被执行人青州郅达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厦门丰亿集团有限公司、厦门翰达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青州青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青州青都国际大饭店有限公司、山东省青州宾馆有限公司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中止本院(2012)青法商初字第34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鲍茂方
二〇一三年九月五日
书记员 钟景秀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