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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繁执字第00467号

申请执行人徐杰与被支持人蒋光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繁昌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05
公开日期
2014-11-28
所属地区
繁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徐杰,蒋光飞,繁昌县繁阳镇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繁执字第00467号

申请执行人:徐杰,男,汉族,住怀远县找郢乡。

被执行人:蒋光飞,男,汉族,住芜湖市繁昌县。

被执行人:繁昌县繁阳镇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住芜湖市繁昌县。

法定代表人:李大毛,该公司经理。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繁民一初字第00518号民事判决书,向两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法律义务,但两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繁昌县繁阳镇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贰万壹仟伍佰玖拾肆元整(¥21594.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周文革

审判员  朱玉宝

审判员  汪国强

二〇一三年九月五日

书记员  张 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