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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奎执字第665号

潍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山东启源医药有限公司、李彬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05
公开日期
2017-07-19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潍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启源医药有限公司,李彬,李继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奎执字第665号申请人潍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山东启源医药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李彬。被执行人李继芹。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奎商初字第18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山东启源医药有限公司在山东药品集中采购服务中心的基本药品款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袁 磊

审判员 高 彬

审判员 韩 冰

二〇一三年九月五日

书记员 孙林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