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临执字第131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淄博市临淄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临淄区齐兴路**号。
法定代表人:张春生,理事长被执行人丁桂兰,女,1970年4月19日生,汉族,现住淄博市临淄区。被执行人刘玉惠,女,1959年11月17日生,汉族,现住淄博市临淄区。被执行人马向兰,女,1965年6月7日生,汉族,现住淄博市临淄区申请执行人山东临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丁桂兰、刘玉惠、马向兰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0)临商初字第156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丁桂兰、刘玉惠、马向兰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山东临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3年6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该案申请执行标的为129930.07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多次传唤被执行人丁桂兰、刘玉惠、马向兰,促其自觉履行。执行款项申请执行人已全部收到,执行费2049元由被执行人缴纳,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若干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0)临商初字第156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爱民
审 判 员 王惠玲
审 判 员 边洪镇
二〇一三年九月五日代理
书记员 于雪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