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慈范商初字第329号
原告:浙江科扬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龙山镇工业区龙镇大道**号。
法定代表人:孙艳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段飞,浙江科扬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宁波市江北昌玮电器厂。住所地:宁波市江北区慈城镇三勤村阮家。代表人:陈静珍,该厂经理。
委托代理人:于勇,浙江浙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浙江科扬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为与被告宁波市江北昌玮电器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3年7月10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
代理
审判员邬贞高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案件审理中,原、被告申请庭外和解期限为30天,本院予以准许。
原告浙江科扬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于2013年9月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科扬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科扬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403元,减半收取计701.50元,由原告浙江科扬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于本裁定生效后七日内交纳本院。
代理
审判员 邬贞高
二〇一三年九月五日代
书 记员 沈佳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