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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台天商初字第1178号

詹××与陈甲、陈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台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05
公开日期
2015-12-30
所属地区
天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詹××,陈甲,陈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台天商初字第1178号

原告:詹××。

被告:陈甲。

被告:陈乙。

原告詹××与被告陈甲、陈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5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9月2日进行公开开庭审理。原告詹××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甲、陈乙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詹××诉称:2012年5月1日,被告陈甲向原告借款人民币31万元,并出具借条一张,约定月息1.5%,每月最低归还本金5万元加利息。被告陈乙于2012年6月6日向原告出具了担保书,自愿为陈甲欠原告人民币31万元作担保,并承诺若陈甲在农历2012年年底前未还清,由本人承担一切还款责任。但至今,两被告分文未付,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及时归还原告詹××借款本金某民币31万元。被告陈甲、陈乙均未答辩。为证明诉称的事实,原告向本院提交借条一份、担保书一份。被告陈甲、陈乙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视为放弃质证与抗辩的权利。原告提交的证据,经审查,符合证据“三性”的要求,本院予以采信。综上,经审理

本院查明事实与原告诉称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陈甲向原告詹××借款的事实清楚,被告陈甲应当按照约定期限及时归还借款。现被告陈甲拖欠借款未还,原告詹××要求被告陈甲归还借款,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陈乙出具的担保书中约定的保证方式不明,视为连带责任保证,故原告要求被告陈乙对上述被告陈甲应付的款项承担共同偿还责任,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被告陈乙应当承担的是连带清偿责任。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限被告陈甲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归还原告詹××借款本金某民币31万元。

二、被告陈乙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人民币6000元,由两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上诉状递交之日起七日内先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000元(具体金额由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汇款:台州市财政局,开户银行:台州市农行,帐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逾期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义务人未在上述履行期限内自觉履行的,权利人有权自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审 判 长  张德宇

人民陪审员  王继福

人民陪审员  徐金银

二〇一三年九月五日代

书 记员  陈可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