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长民三初字第345号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文冠路中段奥迪工业园。法定代表人蔡东青,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邰风,北京市洪范广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通化双龙集团有限公司双龙购物广场,住所地通化市东通化大街176幢。法定代表人陈文鑫。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通化双龙集团有限公司双龙购物广场侵害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申请将诉讼请求索赔数额变更为1万元人民币,后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原告可以变更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对原告要求变更诉讼请求的申请应予准许,并根据原告变更后诉讼请求的金额确定其应当交纳的案件受理费。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也应当予以准许。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25元,其余退还原告。
审 判 长 侯海霞
代理
审判员 王 欣
代理
审判员 韩 鹏
二〇一三年九月五日
书 记 员 李丽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