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金牛执字第1357号申请执行人成都市青白江区福鹏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白江区弥牟镇上街1号。法定代表人李万鹏,董事长。被执行人文蓉。成都市青白江区福鹏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文蓉其他权属、侵权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金牛民初字第490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6日18立案执行,执行标的779700元,执行费10197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本案暂无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以书面形式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及第二百五十四条“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成都市青白江区福鹏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文蓉其他权属、侵权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 岚
审 判 员 李 铮
代理
审判员 张媛媛
二〇一三年九月五日
书 记 员 涂 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