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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宽民立管字第17号

曹垚林与孟莹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05
公开日期
2016-06-30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曹某某,孟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年宽民初字第00950号(2013)宽民立管字第17号原告曹某某,现住长春市宽城区。被告孟某某,现住长春市绿园区。本院受理原告曹某某诉被告孟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被告李莹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应,由被告孟某某住所地的绿园区人民法院管辖,应移送至该法院进行审理。经审查,

本院认为,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告有长春市绿园区春城街道蓝天社区委员会出据证明,因此被告提出的管辖异议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移送至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任光军

审判员  韩廷利

审判员  王学萍

二〇一三年九月五日

书记员  侯 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