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年宽民初字第00950号(2013)宽民立管字第17号原告曹某某,现住长春市宽城区。被告孟某某,现住长春市绿园区。本院受理原告曹某某诉被告孟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被告李莹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应,由被告孟某某住所地的绿园区人民法院管辖,应移送至该法院进行审理。经审查,
本院认为,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告有长春市绿园区春城街道蓝天社区委员会出据证明,因此被告提出的管辖异议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移送至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任光军
审判员 韩廷利
审判员 王学萍
二〇一三年九月五日
书记员 侯 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