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深福法民一初字2256号原告王章槐,香港居民,证件号码D466932()。委托代理人魏宏强,广东集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惠州市展华印铁制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下角七联津头湖。法定代表人洪开展。被告洪开展,香港居民,证件号码A80587()。以上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成文宽,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以上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刘丹凤,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上列原告王章槐诉被告惠州市展华印铁制罐有限公司、洪开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案件审理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由
代理
审判员朱瑞玺、
人民陪审员梅干军、
人民陪审员朱蕾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审 判 长 朱 瑞 玺
人民陪审员 梅 干 军
人民陪审员 朱 蕾
二〇一三年九月五日
书 记 员 陈润(代)第2页,共2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