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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深福法民一初字2256号

王章槐与惠州展华印铁制罐有限公司,洪开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05
公开日期
2015-12-31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王章槐,惠州市展华印铁制罐有限公司,洪开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深福法民一初字2256号原告王章槐,香港居民,证件号码D466932()。委托代理人魏宏强,广东集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惠州市展华印铁制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下角七联津头湖。法定代表人洪开展。被告洪开展,香港居民,证件号码A80587()。以上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成文宽,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以上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刘丹凤,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上列原告王章槐诉被告惠州市展华印铁制罐有限公司、洪开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案件审理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由

代理

审判员朱瑞玺、

人民陪审员梅干军、

人民陪审员朱蕾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审 判 长 朱 瑞 玺

人民陪审员 梅 干 军

人民陪审员 朱   蕾

二〇一三年九月五日

书 记 员 陈润(代)第2页,共2页 关注公众号“”